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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投保一次,提供住宅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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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三人責任保障
    最窩心

    保障第三人體傷、死亡或
    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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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保險種介紹

住宅火災保險

• 保險標的物
建築物、建築物內動產

• 承保範圍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 機動車輛碰撞
  •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 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地震基本險

• 保險標的物
建築物本體(不含屋內動產及裝潢)

• 承保範圍
  • 地震震動。
  •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 開裂、決口。
  •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上述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 保險標的物
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

• 承保範圍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上述各項危險事故之發生,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 保險標的物
建築物、建築物內動產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就保險標的物因前條約定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損失,在同一保險標的物地址之最高累積賠償責任, 以該地址所對應「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限額表」之地區賠償限額為限。

如同一保險標的物地址有數份住宅火災保險契約所承保,無論該等保險契約是否為同一保險公司所簽發, 所有保險公司就同一保險標的物地址之最高累積賠償責任,亦以該地址所對應之賠償限額表之地區賠償限額為限。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中國信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請參考中國信託產險官網

Q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其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範圍為何?
A
  • 一、承保地震震動,或地震引起的火災及爆炸,或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造成房屋『全損』的損失,每戶賠償最高額度以保險金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
  • 二、臨時住宿費用,每戶補償新台幣20萬元。

Q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主要給付項目是什麼?
A
建築物及動產財損、臨時住宿費用、清除費用、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生活不便補助金、第三人體傷或財損責任、第三人死亡慰問金、第三人住院慰問金、家事代勞費用。

Q
什麼是房屋全損?如何認定?
A
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其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Q
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的定義為何?
A
  • 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規定:
  •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 建築物內動產係指: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Q
何謂「重置成本」與「實際價值」?
A
  • 重置成本: 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

Q
何謂臨時住宿費用?
A
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發生致毀損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費用。
  • 若為地震事故導致,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最高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 若為火災事故導致,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每日新台幣五千元,最高新台幣二十萬為限。

Q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何影響?
A
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者,謂「足額保險」。 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載明,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保險價額,則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倘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足額保險,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全部給予補償。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換算來補償。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至超額保險,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

Q
火災保險單除所有權人外,另列有抵押權人時,若發生火損理賠時,該賠付何人?
A
向銀行貸款而購買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住宅火災保險,在火災保險理賠實務上,對於設有抵押權人之保險單的理賠案件,依據火災保險抵押房屋之保險債權條款規定,須以抵押權人該保險單所保標的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範圍內優先賠付予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