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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心小叮嚀:

  • 限房屋所有權人投保(滿18歲以上,僅適用自然人)。
  • 限使用房屋所有權本人信用卡繳費。
  • 「建築物結構」及「屋頂別」僅提供選單中的項目,其餘項目不適用網路投保。
  • 若有辦理房貸,請先向抵押銀行確認應投保金額,以避免與銀行認定之保險金額不符,增加後續批改行政作業。
  • 建築物資料請參照房屋所有權狀或謄本所記載,以保障您的權益。
  • 若同棟建築物,不論哪一樓層有做營業使用(如:餐廳、美髮店或便利商店等等;但不含純粹為辦公室使用者),同棟樓是否有營業請勾選「是」

建築物資料
生效日
標的物所在地區 郵遞區號:
總樓層數 地上層共
建築物結構 
屋頂別 50 水泥平屋頂
同棟樓是否有營業
使用面積(含公設) 
建造年份 民國
標的物地址
裝潢費 /坪
備註
活動代碼
活動代碼 (若無活動代碼可不輸入)
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投保人須知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向要(被)保險人進行下列事項之說明:
  • 一、 投保時,本公司業務員將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授權範圍,並提供審閱之保險單條款。為明瞭投保的內容,要保人請務必要求本公司業務員出示相關文件並詳細告知,以確保本身的權益。
  • 二、 告知義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可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知悉後一個月內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並可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須退還已繳的保險費。
  • 三、 除外責任/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此外,在保險單條款中會有詳細的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要(被)保險人請務必詳閱。
  • 四、 要(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方式及限制:
    (一) 權利行使:
    1. 被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時,要(被)保險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保險契約之約定與程序通知本公司。
    2.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 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但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 五、 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理賠責任:
    (一) 權利及義務: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應依約定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並出具保險單暨正式保險費收據。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承保之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 理賠責任:本公司應於收齊理賠申請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而致未於十五日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遲延利息。
  • 六、 本公司對保險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要保人收取相當之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 七、 要保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任何費用及違約金予本公司。
  • 八、 本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本公司所銷售之有效保單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該基金之動用條件並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 九、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要(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75-777)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
  • 十、 本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要(被)保險人可向本公司索取契約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ctbcins.com)進行保險商品簡介瀏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許昌街17號18樓之1)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一) 人身保險(OO一)
  • (二) 仲裁、訴願及行政救濟(O三O)
  • (三) 行銷(包含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O四O)
  • (四)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為管理被投資事業而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或產出報表) (O五九)
  • (五) 金融爭議處理(O六O)
  • (六)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O六一)
  • (七)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O六三)
  • (八)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O六九)
  •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O九O)
  • (十) 消費者保護(O九一)
  • (十一) 財產保險(O九三)
  • (十二)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一一三)
  • (十三)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一一六)
  • (十四)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六)
  • (十五) 資通安全與管理(一三七)
  • (十六)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七)
  • (十七) 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一六O)
  • (十八)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一七三)
  • (十九)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一七七)
  • (二十)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 (二十一) 遵守與配合國內外洗錢防制
  • (二十二) 打擊恐怖份子調查與美國經濟制裁
  • (二十三) 美國與全球稅務申報

  •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包含但不限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國籍、住址、聯絡方式、影像、語音、婚姻、家庭、教育、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消費地點、消費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 (例如Facebook、LINE等平台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等) 、個人醫療相關紀錄(例如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 、生物特徵(例如指紋、指靜脈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
  • (一) 本公司向要保人/被保險人直接蒐集。
  • (二) 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 (三) 本公司向第三人(如:本公司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夥伴(如: 廣告商、資訊服務供應商、各醫療院所、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等)蒐集。本公司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 (一)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二) 對象: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及合作夥伴等)。
  •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或透過本公司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75-777)。

  •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視業務性質記載)。


要保人暨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一、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中國信託產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個人資料。
  • 二、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中國信託產險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三、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人須知」,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 四、 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投保規定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