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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突發疾病醫療
含法定傳染病,海外急診、門診、住院皆可申請醫療給付。

行程異動保障更完整
班機延誤、取消或行李延誤等狀況,可申請相關補償,降低旅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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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項目與保額
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200萬~1,500萬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未滿15足歲,網路要保僅提供傷害醫療國内10~50萬、國外10~100萬、申根國150萬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10%為限
※申根國150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重大燒燙傷程度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保險金額後之數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15%為限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限網要)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以付費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時,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外,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失能之保險金,依照主保險契約第五條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20%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含法定傳染病
最高100萬
.不含法定傳染病
最高140萬
※申根國150萬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為限
.不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5%為限
.不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為限
班機延誤保險(定額給付-累進式)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每滿四小時給付 6,000元、每次事故最高給付12,000元
旅程取消保險(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班機延誤期間每滿四小時給付金額及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限額 4萬元
旅程更改保險(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
二、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或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四、本次旅程所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
五、因搭乘之汽車(含自行駕駛)、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發生沉沒、翻覆、碰撞、出軌、墜落、爆炸、火災所致之意外事故。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
二、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或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四、本次旅程所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
五、因搭乘之汽車(含自行駕駛)、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發生沉沒、翻覆、碰撞、出軌、墜落、爆炸、火災所致之意外事故。
限額 4萬元
行李延誤保險(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不含返回國內之行李延誤
定額 6,000元
行李損失保險(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遺失。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遺失。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不含行李箱之毀損
定額 6,000元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定額 3,000元
旅行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他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於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無自負額
網投:限額 100萬元
網要:限額 50萬元
劫機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所搭乘之航空器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劫機慰問金」。
網投:定額 10萬元
網要:定額 5萬元
食物中毒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件,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定額 3,000元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必須支付救援費用及被保險人之親友(以一名為限)前往處理之交通、住宿與餐飲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於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二、因遭受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遭受重大傷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述期間。
四、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五、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述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前項各款所致之救援費用,係因下列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齒科疾病。
二、任何以獲得醫療、整形美容為目的之旅行。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二、因遭受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遭受重大傷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述期間。
四、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五、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述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前項各款所致之救援費用,係因下列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齒科疾病。
二、任何以獲得醫療、整形美容為目的之旅行。
※限額 30萬元
現金竊盜損失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
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定額 3,000元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補償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竊盜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明於保險契約之住居所之建築物、裝修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的損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內給付保險金。
網投:定額 6萬元
網要:定額 3萬元
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三十六個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網投:限額 6萬元
網要:限額 3萬元
班機改降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其所搭乘之飛機起飛後改降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但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班機改降慰問金」,但每次旅行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定額 3,000元
租車事故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由被保險人本人駕駛或搭乘向合法租賃業者所租賃之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被保險人租車事故慰問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定額 3,000元
特定活動取消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其出境前預先購買之特定活動票劵上所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均無法使用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表演活動開始前遭該主辦單位宣布取消。
二、因遊樂場或滑雪場業者之事由,而宣布關閉該營業場所。
一、表演活動開始前遭該主辦單位宣布取消。
二、因遊樂場或滑雪場業者之事由,而宣布關閉該營業場所。
定額 3,000元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上限美金6萬元
| 保障項目與保額 | 國外 | 國內 | |||
|---|---|---|---|---|---|
| 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200萬~1,500萬 | 100萬~1,000萬 | |||
|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未滿15足歲,網路要保僅提供傷害醫療國内10~50萬、國外10~100萬、申根國150萬 |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10%為限 ※申根國150萬 | 1萬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重大燒燙傷程度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保險金額後之數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15%為限 |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15%為限 | |||
|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以付費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時,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外,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失能之保險金,依照主保險契約第五條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限網要) |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20%為限 | 以「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20%為限 | |||
|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旅行因食物中毒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 — | 定額 3,000元 | |||
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含法定傳染病 最高100萬 ・不含法定傳染病 最高140萬 ※申根國150萬 | — | ||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 ・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為限 ・不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為限 | — | |||
|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 ・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5%為限 ・不含法定傳染病 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1%為限 | — | |||
| 保障項目與保額 | 國外 | |
|---|---|---|
| 班機延誤保險(定額給付-累進式)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 每滿四小時給付 6,000元、每次事故最高給付12,000元 | |
| 旅程取消保險(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班機延誤期間每滿四小時給付金額及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 限額 4萬元 | |
| 旅程更改保險(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 二、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或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四、本次旅程所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 五、因搭乘之汽車(含自行駕駛)、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發生沉沒、翻覆、碰撞、出軌、墜落、爆炸、火災所致之意外事故。 | 限額 4萬元 | |
| 行李延誤保險(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不含返回國內之行李延誤 | 定額 6,000元 | |
| 行李損失保險(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遺失。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不含行李箱之毀損 | 定額 6,000元 | |
|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 3,000元/定額 | |
| 旅行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他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於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網投:限額 100萬元 網要:限額 50萬元 | |
| 劫機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所搭乘之航空器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劫機慰問金」。 | 網投:定額 10萬元 網要:定額 5萬元 | |
| 食物中毒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件,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定額 3,000元 | |
|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必須支付救援費用及被保險人之親友(以一名為限)前往處理之交通、住宿與餐飲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於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二、因遭受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遭受重大傷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述期間。 四、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五、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述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前項各款所致之救援費用,係因下列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齒科疾病。 二、任何以獲得醫療、整形美容為目的之旅行。 ※雜支費用以3萬元為限 | 限額 30萬元 | |
| 現金竊盜損失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 定額 3,000元 | |
|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補償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竊盜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明於保險契約之住居所之建築物、裝修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的損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內給付保險金。 | 網投:定額 6萬元 網要:定額 3萬元 | |
| 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三十六個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 網投:限額 6萬元 網要:限額 3萬元 | |
| 班機改降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其所搭乘之飛機起飛後改降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但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班機改降慰問金」,但每次旅行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定額 3,000元 | |
| 租車事故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由被保險人本人駕駛或搭乘向合法租賃業者所租賃之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被保險人租車事故慰問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定額 3,000元 | |
| 特定活動取消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其出境前預先購買之特定活動票劵上所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均無法使用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表演活動開始前遭該主辦單位宣布取消。 二、因遊樂場或滑雪場業者之事由,而宣布關閉該營業場所。 | 定額 3,000元 | |
|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 上限美金6萬元 |
班機延誤保險(定額給付-累進式)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每滿四小時給付 6,000元、每次事故最高給付12,000元
旅程取消保險(實支實付)
限額 4萬元
旅程更改保險(實支實付)
限額 4萬元
行李延誤保險(定額給付)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不含返回國內之行李延誤
定額 6,000元
行李損失保險(定額給付)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不含行李箱之毀損
定額 6,000元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定額給付)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定額 3,000元
旅行責任保險
※無自負額
<p>網投:限額 100萬元</p><p>網要:限額 50萬元</p>
劫機慰問金保險
<p>網投:定額 10萬元</p><p>網要:定額 5萬元</p>
食物中毒慰問金保險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定額 3,000元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限額 30萬元
現金竊盜損失慰問金
※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定額 3,000元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補償金保險
<p>網投:定額 6萬元</p><p>網要:定額 3萬元</p>
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金保險
<p>網投:限額 6萬元</p><p>網要:限額 3萬元</p>
班機改降慰問金保險
定額 3,000元
租車事故慰問金
定額 3,000元
特定活動取消慰問金
定額 3,000元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上限美金6萬元
